12月13日,淮南交通执法官方账号发布通报称:“驾驶员顾某运输三大桶柴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按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作出处罚。” 15日,记者致电顾先生所在的寿县双桥镇胜利村村支书。他表示,对此处罚,顾先生觉得处理不公,已申请行政复议。16日,顾先生向记者证实,目前他已经依法申诉。
淮南交通执法发布的情况通报 自运柴油被罚3万元?交通运输局: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据媒体报道,顾先生介绍,由于田里秋收的收割机没油了,他驾驶皮卡车给自己家的收割机运了一些柴油结果被路政拦住,路政以他没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危险品将其扣车,并处罚3万元。顾先生所在的村委会证实,顾先生家中确实有收割机,此类大型农机器具在农收时需要备用柴油。此外,村委会为顾先生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此外,这在农忙季节的农村是常见做法。 顾先生提供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因其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11月2日至12月2日,后又延长至12月31日。 2022年底调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柴油无论闪点,已被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柴油具有易燃性质,因此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小货车拉载柴油可能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另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一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想了解相关问题,可联系当地宣传部门。 是否处罚过重?专家: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 据媒体报道,12月9日,顾先生向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了3万元罚款,其中1.8万元是卖水稻的钱,另外1.2万元是向同村村民及村支书借的,此后,他才拿回被暂扣的车辆。 针对罚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表示,从现实情况看,农村并不是遍地都有加油站,村民把大型农机开到加油站加油,并不现实,可能决定了农民在对柴油需求规模不大情况下,把汽油或柴油运送到农机处这种迫不得已的做法。此外,从危害性后果看,购买量小,且人群非密集情况下,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上述因素,对于本案,较合理、人性化的做法是不予处罚。 王青斌表示,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他认为,在执法中,执法者可能需要更多去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而不是机械照搬单一法条。此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所以该农户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应当适用怎样的处罚,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处罚时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 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 617.2—2018)之“5.1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2018)之“5.3第3类易燃液体”则规定,“当每个运输单元的最大载运量不超过给定的每个单元的最大载运量时”,可以免除相关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郭聪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法规均明确了即便是“危险货物”,在数量较少,且已经消除或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后,可以免除其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所要求的相关运输条件,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他称,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相关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除了要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谦抑性和包容性。对于初次触犯法律,后果不严重,执法人员也要站在相对人的角度考虑,兼顾情理。 村民用油怎么办?专家:探索可行的配送模式 据此前媒体报道,顾先生介绍,他家田地距离最近的加油站约10公里。由于正值农收,收割机不敢停,地里得备上柴油,“农用机械设备大多是履带,不准上路行驶。你不让农户自行运输柴油,又不准履带式农机上路行驶,那怎么加油?” 淮南交通执法官方账号发布通报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统筹解决好行政执法和群众需求的矛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忙季节组织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服务田间地头。” 国家高端智库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红昌认为,在明确运输目的和用途情况下,可以从产业链条进行责任分配,特别是加油站明知对方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和条件下,可以完善配送危险货物的经营网络和厂商数量,或者鼓励多家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厂家,为村民提供柴油等产品配送。对于确实偏远和非盈利的配送服务,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公益性配送服务或探索可行的配送模式,如加油站配送。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此类案件暴露出一些法律条款规定和执法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尤其是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包容审慎”原则。现实中,有些执法者可能基于法律条款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未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整体的法律条款要求。 此外,王丛虎表示,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将法律精神、制度精神和实践相结合,这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另外,在执法运行机制上,行政组织或执法机构内部应建立更完善的执法运行和控制机制,建立起对决策执行审查和监督的内部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和执法运行过程,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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