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并判令被告消除对张某的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此,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魏景峰律师表示,该公司仅凭监控录像,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为张某存在盗窃行为,并进行了公告,显然证据不足,而且公告在公司范围内引起了负面评价,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员工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被通报盗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者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 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公司方认为,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和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从事食堂工作,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所在公司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图片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张某则称,其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和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某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吃剩下的馒头或装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某机械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和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律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张某从事食堂工作,是否属于监守自盗?魏景峰认为,公司发放的馒头属于补贴性质,也可以理解为赠予,转移后,所有权发生改变,即张某及其他同事享有每天馒头的所有权。其他同事把剩余的馒头交给张某又产生出另外一个赠予关系,张某享有所得馒头的所有权,自己拿回自己有所有权的馒头,不构成盗窃。法院认定公司侵犯张某名誉权并无不当。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表示,对公司来说,这个判决并不冤枉。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裁判原则,作为公司,如果要证明员工存在侵占和盗窃公司馒头的行为,其自身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就擅自在公司告示栏张贴员工存在侵占和盗窃行为,显然是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依法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判决公司败诉。 公司该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对此,张春雨表示,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业规范为蓝本,制定内容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有些条款虽然写在公司制度里面,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张春雨表示,公司在制定规章时,公司制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公司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要与工会讨论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公司制定的制度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员工的同意,可以通过召开培训会或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签署。如果公司无法让员工签字或证明员工同意,也不能成为管理和制约员工的制度。此外,公司若拟对违规违法的员工进行通报或诉讼,还要注重证据的收集,“无证据无诉讼”就认定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举证,其责任在公司,如果公司无法收集员工违规的证据,盲目发布通报或诉讼,自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央广网
校对:赵浠妍
监制:韩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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